很多单位以为自行检测是小事,而没有足引起重视,但却因此产生了罚款和违法记录。在环境法律规范中,对自行监测的要求有两种,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二是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只有违反一种情形,就会涉嫌违法。案例如下。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云南百Z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昭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11日向公司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最后处以罚款2万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违法行为2: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来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曾长期驻场在省级政府部门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