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人员咨询: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需要自行监测吗,未进行自行监测时能否处罚。现朱立佳律师分析如下。
一、争议的由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按此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那么在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是否就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呢。根据这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按此规定,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自然就不用进行自行监测了。
综上,单独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话,可以认为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不需要自行监测。但是上述规定侧重表述的是排污许可制度,而非自行监测制度,只是强调了企业应按排污许可证进行自行监测。
二、关于自行监测的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按此规定,任何企业均应进行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既包括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也包括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
综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未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需要进行自行监测,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这类企业需要进行自行监测。所以,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需要进行自行监测。排污许可制度与自行监测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且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与自行监测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冲突。
三、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未进行自行监测的法律后果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按此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未进行自行监测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曾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环保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办理。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