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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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师|行政拘留信访人终被撤销的案例71

作者:朱立佳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8日分类:随笔文集浏览:47次举报
2025-08-08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女士,汉族

被告:山东省Z市公安局

被告Z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2019年6月20日至6月23日,Z市X镇某村民王女士,向村委、及镇政府重新申请宅基地或赔偿十万元宅基地损失费,以及四年来上访车费、误工费十万元、举报村霸等上访诉求无果,到北京上访,并给有关负责人和单位发送信件上访。以上事实有王女士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综上,王女士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女士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原告王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王女士认为自己十分委屈,也明白即使胜诉也没有多少赔偿,但仍然相信公平正义,所以决定起诉。行政诉讼涉及很多专业法律知识,流程繁琐,王女士有必要咨询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大家如有问题可随时联系。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王女士向本院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19年06月23日到2019年06月30日,而被告Z市公安局向本院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19年06月24日到2019年07月1日,可见被告对原告执行拘留的执行期限认定不一致,被告执行拘留的程序明显违法。另外,被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被告向原告宣告并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0时28分,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向原告家属送达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的时间为2019年6月23日17时,被告在尚未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就通知原告家属原告被行政拘留,该程序亦明显违法。

综上,被告Z市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Z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朱立佳律师对案件的看法

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未论述信访是否违法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问题,而仅仅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处罚。由此可见,部分法院是很重视处罚程序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定要认真研究程序问题,找出程序错误和相对应的法律依据。当事人,行政诉讼是一个体系,也要找出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但不用以为程序不重要。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只办理行政案件,擅长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等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专业技能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1130120********28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