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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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师|机动车检测站弄虚作假的手段及法律风险(二十三)

作者:朱立佳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7次举报
2025-08-06

近期,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部门查处的重点。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可以说是常见情形,弄虚作假的方式多种多样,面临的法律风险自然很多。现朱立佳律师总结如下。

一、机动车检测机构常见的造假手段

(一)通过使用作弊装置,比如使用OBD作弊器、分析仪作弊器、检验模拟器等,实现屏蔽真实、伪造虚检验数据假检验数据的目的;

(二)不检、漏检,直接出具合格报告,如不上线检验直接出、人为具合格报告跳过口8I检验直接判定会格等;

(三)替车替气检验,即使用标准气体代替尾气、使用合格车辆代替应检车辆检测等;

(四)检测过程造假,如将私拆私改车辆判定合格、放宽检验方法检测、向冒黑烟车出具合格报告等;

(五)篡改计算机记录结果,如修改车辆功率参数、修改底盘测功机等检测设备参数通过检验等;

(六)故意遮挡检验视频或伪造视频,如故意 人为遮挡关键检验视频,伪造检验视频等;

(七)通过非法改装通过检验,女如临时挂装三元催化器、DPF等通过检验。

目前,机动车检验机构造假已形成链条,从检验设备商、软件供应商、作弊器生产厂商到机动车检验机构,再到机动车维修机都有涉及,每个主体都会面临风险。

二、机动车检测站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按此规定,机动车检测站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是全部的检测费用,还是仅仅限于造假部分的费用。朱立佳律师认为,应当仅仅限于造假部分的费用。二是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2025年4月8日实施)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以上便是生态环境部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格外需要注意的数字是10,即弄虚作假超过10辆就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很可能会被取消检验资格。

三、机动车监测站面临的刑事犯罪风险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机动车检测站可能一不小心就会构成违法,所以有必要学习法律规定,进行合规建设,对以往做法进行合法性判断,保证依法检测,尽量规避法律风险。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曾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环保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办理。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1130120********28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