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环境法律规范中都会有“人口集中地区”的描述,那哪些地区是人口集中地区呢,能否通过人数判断呢,能不能通过常识判决呢。朱立佳律师认为,人数和常识可以作为参考,但还需要有关依据作为支撑,现列举部分如下。
一、在畜禽养殖领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牧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的小于500m”。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五条第(三)项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按此规定,人口集中地区包括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
二、在刑事犯罪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按此规定,人口集中地区包括医院、学校、居民区等。
三、城镇的范围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 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综上所述,以上规定仅是个别领域的规定,因各个污染行为的危害不同,所以上述范围并不是通用的,应首先查阅相关领域的规定,其次可以参考其他领域的规定。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曾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环保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办理。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