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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师|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会被罚款吗(十八)

作者:朱立佳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3次举报
2025-06-13

关于建设项目的验收事项,很多朋友可能会有疑问,比如验收主体是谁、验收期限是多久、验收报告是否必须公示等。现朱立佳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主体是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按此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而非生态环境部门。

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限是多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按此规定,验收期限的结束时间是指公开验收报告的时间。此外,验收超过法定期限的,并无相应的处罚条款。

三、验收报告是否必须公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按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必须公示验收报告,并报送生态环境部门,所以生态环境部门应掌握建设项目的验收信息。社会公众也可以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查询。

四、企业未公示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的法律后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按此规定,对未公示的情形,应当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按此规定,对未公示的企业,除了罚款外,生态环境部门还应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是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一旦疏忽就可能面临罚款。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曾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环保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办理。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1130120********28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