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朱立佳律师遇到过一个关于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执法人员到企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企业人员拒不签署送达回证,于是执法人员便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录像,但是录像中只显示把文书放在了桌子上,既未显示文书的内容,也未口述文书的名称和内容,后经律师团队研究,认为该视频不能证明送达文书的具体内容,不属于合法送达了法律文书。很多时候,执法人员认为留置送达文书是件简单的小事,但法律对留置送达有严格的要求,稍不注意就导致送达无效,而影响整个案件。现朱立佳律师对如何规范留置送执法文书进行分析。
一、法院因未依法留置送达而不予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例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9)粤71行审复1078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决定书送达回证》上填写的送达方式为留置送达,但并未记明拒收事由,且未有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亦未提供材料证明见证人身份。另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照片既未能证实邝礼洪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也未能证实现场有见证人,更无法证实照片中的房屋为邝礼洪住所且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已把决定书留在邝礼洪的住所内。因此,因此,本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应视为未送达。决定书未依法送达,属于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应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二、生态环境执法文书是否适用留置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按此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送达,而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所以,生态环境执法文书可以留置送达。
三、如何规范留置送达执法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按此规定,适用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是被处罚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所以生态环境部门应先联系被处罚人直接领取并签署送达回证。留置送达有两种方式,一是邀请见证人见证,二是拍照、录像记录。
(一)以邀请见证人的方式留置送达
朱立佳律师认为,此种方式是非常严格的,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因为需同时做到以下几点:1、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即见证人到场,2、执法人员向见证人说明情况,3、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4、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5、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以上5点仅仅是法律规定,除此之外,还需要准备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在送达文书上注明送达过程等。实践中,朱律师见过的大多送达回证中均未记明拒收事由。所以说留置送达需谨慎。
此外,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的范围,也需要精准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以拍照、录像的方式留置送达
第二种拍照、录像的方式相对简单。但朱律师也有几点建议:1、将送达的整个过程进行录像,2、在留置时宣读执法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3、录像中体现出被处罚人特定场所的信息,4、询问送达对象的身份信息,5、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留置送达执法文书不能大意,还需谨慎。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律师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曾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环保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办理。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