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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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非正常信访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作者:朱立佳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3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9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师傅,汉族,55

被告:河北省AAA市公安局

2034月15日,周师傅就自己低保被取消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在问题得不到答复和解决的情况下,原告开始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最后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

被告AAA市公安局立案受理后,经调查取证,并对周师傅、报案人等人进行询问后,于2023年5月6日对原告周师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3年4月30日,AAA市××××村村民周师傅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在其反映问题已经给予答复的情况下,仍然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该单位秩序。周师傅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周师傅行政拘留十日。

所以,周师傅非常生气和委屈于是想聘请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打这官司。

二、法院观点

AAA市公安局向法庭提交的周师傅、报案人等人的询问笔录及其他在卷证据可以证明周师傅于2023年4月30日非正常信访,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存在。AAA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周师傅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在履行受理、传唤、事先告知等行政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告作出武公(寺)行罚决字[2023]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三、朱立佳律师观点

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行为是非正常上访,但被告及法院均未明确非正常上访与扰乱单位秩序之间的关系。

(一)原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适用该规定至少包含两个要素,一是扰乱单位秩序,二是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处罚决定仅载明了周师傅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并无关于“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事实认定,在处罚决定在未查明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该规定处罚。

本案处罚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况且被告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更是裁量不当。

(二)信访登记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公民的信访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信访是《信访工作条例》允许的信访形式之一,是受《信访工作条例》保护的合法行为。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信访机关有义务接待来访人员,倾听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如不属本部门解决的问题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或转交有关部门,不能认为信访人信访就是扰乱了单位秩序。因而,原告到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并不违法。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信访者只要听从被走访机关的人员指挥,没有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也是《信访工作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信访,并不违法。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信访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访人在访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这种访就不扰乱任何公共秩序及单位秩序。

本案中,原告在信访部门进行信访登记,没有扰乱单位秩序,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根本未触犯任何法律。

(三)被告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本案中,被告在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拘留原告,涉嫌滥用职权,涉嫌对原告打击报复。

原告行为未扰乱单位秩序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果原告在信访过程中并未实施上述行为,则不应轻易认定扰乱单位秩序

四、朱立佳律师建议

首先,国家建立信访制度,是为了解决不合理的事件或问题,所以信访人有信访的权利。信访人信访,很多时候是存在合理诉求的。信访人逐级或越级信访,重要原因可能是基层信访部门未依法处理,建议行政机关在认定越级信访时查明信访部门存在的问题,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其次,信访信访人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希望有关部门不要轻易对信访人采取拘留措施,在认定信访人存在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时应当持审慎的态度,多一分宽容和理解,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处罚,对确实存在扰乱单位秩序或寻衅滋事行为的也需要严格依法处理

最后,建议信访人员、公安部门及当地政府均应严格依法办事。

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交流。

 

 

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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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