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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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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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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被告或被告不出庭时法院能判决吗

发布者:朱立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6日 3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7年3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XX石家庄市户外媒体广告投放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XX汽车”品牌户外媒体广告投放与广告制作安装服务,具体投放媒体信息位为石家庄竖版,18m*22m,396㎡,15s/120次/天,播出时间7:00-22:00,投放周期为6个月,具体时间双方邮件确认,投放报价为486000元(81000元/月)。石家庄中天世都LED横版,26m*7m,182㎡,15s/120次/天,播出时间7:00-22:00,投放周期为6个月,具体时间双方邮件确认,投放报价为194400元(32400元/月)。合同期限为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媒体均发布6个月。具体发布时间,被告提前两周以邮件方式通知原告上画时间。原告于广告发布完成后的2日内向被告提交广告发布通知书(含发布照片),被告应自接到原告户外广告发布通知书(含发布照片)之日起3日内,以邮件形式回复确认与否。本次合同含税价总金额为人民币68万元,按月支付,被告于每次投放前两周支付给原告该次投放费用。广告刊布后,原告每3个月向被告出具服务结算单,双方盖章确认。原告应在每次被告付款前5个自然日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6%稅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被告如果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支付原告费用,被告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的千分之三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7年12月1日,广告播出确认单载明,客户名称为Y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内容为XX,发布媒体为新百LED大屏,日发布数量为15秒120次,发布天数为61天,实际发布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被告在此广告播出确认单上签字盖章。

2017年12月1日,广告播出确认单载明,客户名称为Y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内容为XX,发布媒体为天银LED大屏,日发布数量为15秒120次,发布天数为61天,实际发布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被告在此广告播出确认单上签字盖章。

《XX石家庄市户外媒体广告投放合同》中的中天世都LED大屏的现场照片与广告播出确认单中的天银LED大屏的现场照片为同一LED大屏。

原告为本次诉讼花费公告费用450元,有发票为证。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被告Y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举证、质证及答辩。

法院判决

被告Y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A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226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6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9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和公告费450元。

法院认为

被告Y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权利,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朱立佳律师答疑

虽然法院联系不到被告,被告也拒不接收诉讼文书、不参与庭审,但只要法院用合法的方式对被告进行送达,案件就可以按程序进行。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