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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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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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而有转账凭证时法院能判决是民间借贷关系吗

发布者:朱立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6日 5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5年9月8日,被告郝某向原告朱某借款1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给原告朱某提供了银行账户,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8日通过银行给被告郝某账户存入了10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称刘某系郝某妻子,将其列为被告。

原告朱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银行存款凭条一张、原、被告短信记录一份、原告之子朱某A与被告郝某谈话录音光盘一张,因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利息66000元(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按年利息24%计算);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被告郝某偿还原告朱永岗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朱永岗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郝某向原告朱某借款1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银行存款凭条一张、原、被告短信记录一份、原告之子朱某A与被告郝某谈话录音光盘一张予以证实,原告起诉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要求二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被告郝某、刘某系夫妻关系,认为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刘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了被告的家庭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结论

1.即使没有借条,有银行转账及其他证据也可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2.对于利息,若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在借款期限内不能要求对方支付利息。3.能否一起起诉借款人的妻子?可以起诉,但是不能证明是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话,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律师建议

1.借给他人款项,应当让对方出具借条。2.支付借款的方式最好用银行转账。3.即使留存其他证据。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