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小孩绊倒跳广场舞的大妈时如何划分责任案例
案件事实
原、被告均系石家庄市新华区XX小区业主。2018年5月18日晚8点左右,原告在该小区的晨练区域和其他人跳广场舞,原告在一排的最南侧位置,被告郭某带着孩子尤某某在周边玩耍,尤某某在原告前方跑了几步后从原告前方沿原告右侧跑到原告身后,恰巧此时队伍舞步后退,原告后退时与被告尤某某相撞,原告在倒地过程中为避免压到被告尤某某,向旁边倒地,原告左手腕等部位摔伤,经石家庄市第三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原告受伤后在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住院九天,花费医疗费29306.66元,提供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等为证。原告主张误工费8166元(3500÷30×70),误工时间从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7月27日,共计70天,原告主张月收入3500元,提供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阿英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为证。原告主张护理费2060元,护理人员为原告爱人安建英,护理期间为9天,护理人员工作单位铁路公务段,2018年1到4月平均月收入6868元,日收入229元,提供病历、安建英工资银行流水为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每天100元,住院**天。
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称,对医疗费票据无异议,被告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对其中一份诊断证明不认可,开具医师既不是主治医师也不是住院医师。对误工时间认可2018年5月27日至6月26日、2018年7月13日至7月26日的误工时间,6月26日到7月13日没有医师建议休息诊断证明,故不予认可。关于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明原告没有提交收入减少的证据及实际减少收入的金额证明,也没有用工合同、出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他证据,仅依据收入证明要求赔偿误工费,证据不足,无法认可。对于护理费,原告只提供了护理人员发生事故前的工资收入记录,没有出示护理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因从事护理收入减少的证据及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的证据,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护理金额。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
另外,被告于2018年5月19日垫付1000元。
上述事实有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收入证明、工资银行流水、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律师认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被告郭某带女儿尤某某在小区内跳广场舞人群周边玩耍,尤某某跑到原告身后,原告在舞步后退时与尤某某相撞摔倒,造成原告受伤,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跳舞场所为小区公共区域,其在活动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原告在事发时,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二人相撞摔倒受伤,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29306.66元,提供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已垫付1000元应予扣除,被告应赔偿原告19514.2元(29306.66元×70%-10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8166元(3500÷30×70),提供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为证,结合原告伤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赔偿5716.2元(8166元×70%)。原告主张护理费2060元(6868元÷30×9),提供病历、护理人员工资银行流水为证,结合原告伤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赔偿1442元(2060元×70%)。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按每天100,住院**天计算算,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赔偿630元(900元×70%)。
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郭某、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9514.2元、误工费5716.2元、护理费144**住院伙食补助费**元0元,共计27302.4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