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7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智能封闭道闸广告发布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发布社区、写字楼进出口道闸广告,发布数量是100个杆,内容为“一路随行”。期限是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6月4日,广告发布费总金额65000元,单价为四周一面65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2017年5月6日)支付20000元广告费,剩余45000元在2017年6月4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的义务,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广告费25000元,剩余未支付。2018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往来对账单》,显示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40000元,被告盖章确认。
裁判结果:被告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有限公司广告费40000元。
朱律师点评:原告为被告发布广告,被告未全额付款,有原告提供的《智能封闭道闸广告发布合同书》及《往来对账单》足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40000元,被告理应支付。
建议和意见:遇到合同纠纷要起诉,不光要有合同,还要有履行合同的证据。存在合同关系,并不代表已履行合同。所以建议,及时取得履行合同的证据。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