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本律师整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发生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破产企业职工债权。
2、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和民用航空器法规定。
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订立抵押合同前财产已经出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关系的影响。
5、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形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6、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7、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8、司法费用的优先权。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