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军律师

  • 执业资质:1220520**********

  • 执业机构:吉林乾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公司法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低工资高奖金如何选择纳税

发布者:张学军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6日|分类:经济仲裁 |1488人看过


低工资高奖金如何纳税

为体现工效挂钩,许多有融资需求和虚拟股权激励的成长型、创投型等企业采用了低工资高奖金的薪酬发放形式。具体表现为按月发放基本工资薪酬,年终根据效益给予一次性奖金。这时如何选择纳税学问很大。

比如:小李就职于一家互联网公司,采用“底薪+年终奖金”薪酬制度。全年取得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应税收入额90000元,允许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额24000元,年度内取得一次性奖金350000元,没有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纳税计算如下:

1.选择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0000-(60000+24000)〕×3%-0=18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50000×25%-2660=84840元

全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5020元。

2.选择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并计的年度综合所得=(90000+350000)-60000-24000=356000

全年应纳税额=356000×25%-31920=57080元

比较结果,选择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税可以少缴27940元。这主要是一次性奖金与综合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差异、适用税率对冲以及计算公式导致变量的叠加结果。综合所得处于较低档级,一次性奖金处于较高档级时,优先选择并计计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