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工资高奖金如何纳税
为体现工效挂钩,许多有融资需求和虚拟股权激励的成长型、创投型等企业采用了低工资高奖金的薪酬发放形式。具体表现为按月发放基本工资薪酬,年终根据效益给予一次性奖金。这时如何选择纳税学问很大。
比如:小李就职于一家互联网公司,采用“底薪+年终奖金”薪酬制度。全年取得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应税收入额90000元,允许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额24000元,年度内取得一次性奖金350000元,没有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纳税计算如下:
1.选择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0000-(60000+24000)〕×3%-0=18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50000×25%-2660=84840元
全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5020元。
2.选择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并计的年度综合所得=(90000+350000)-60000-24000=356000
全年应纳税额=356000×25%-31920=57080元
比较结果,选择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税可以少缴27940元。这主要是一次性奖金与综合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差异、适用税率对冲以及计算公式导致变量的叠加结果。综合所得处于较低档级,一次性奖金处于较高档级时,优先选择并计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