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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告滕某支付原告田某劳务报酬45900元及律师费4000元

发布者:曾雯|时间:2023年05月10日|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田某与被告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被告滕某雇佣原告田某从事其承包的辰溪县A项目及辰溪县B的消防管道工程,现两项工程均已完工。完工后,原告向项目部催收劳动报酬未果,为此,被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其中一张欠条记载“截止2021年1月26日共欠田某72400元,欠款原因辰溪县A民工管道安装工资,还款期限2021年2月9日前付清”;另一张欠条记载“截止2021年1月26日共欠田某25500元,欠款原因B民工管道安装工资,还款期限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张欠条均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清欠款,其愿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被告按约偿还原告52000元后不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余下欠款,并向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支付了4000元律师代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安排下从事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现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报酬45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张欠条均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清欠款,被告应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故原告因此向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支付的4000元律师代理费,应由被告滕某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田某劳务报酬45900元及律师费4000元,共计4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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