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超企业负责人扩张门店
在寻得一地理位置优越的房屋后
立即签订八年合同
因担心对方违约
主动提出将违约金提高至60万元
未曾想
却忽略了一个细节
最后自己竟成为了违约方
长达8年的合同
高昂的违约金
已投入的装修成本
......
这该如何是好?
近日,安吉法院递铺法庭审判庭内,安吉某商城负责人叶某与某公司负责人朱某就合同履行问题僵持不下。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同意违约方某商城解除合同,同时承担违约金10万元”的调解协议。
2020年1月,为扩大经营,安吉某商城负责人叶某在考察了安吉县递铺街道后,很快选定了安吉某公司名下的一处约8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商场使用,并签订租赁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该公司将房屋出租给该商场使用,租赁期限为六年,租金每年30万元。合同另约定,若承租商场出现逾期占用、中途毁约等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出租公司出现不交付房屋、中途毁约等其他违约行为,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60万元。
“当时合同上明确写着租赁标的物为“工业用房”,承租商场方对这点也没有异议。合同签订两天后,他们就按约支付租金30万元,一切都进展的很顺利。”出租公司负责人朱某向承办法官说道,“4月,我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租期延长到八年,同时约定第六年及第七年的租金提高到32万元,第八年的租金是34万元。”
合同签订后,叶某如火如荼地准备着商场开张,招聘员工、委托他人设计装修图纸……为商场正式运营做足了准备。
然而,生活的“小插曲”总会在不经意间发生,商场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却被告知案涉厂房系工业用房,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这下叶某“傻眼”了,辛辛苦苦筹备大半年,一切就付之东流了吗?
于是承租商场向出租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30万元,遭拒后起诉至安吉法院。
出租公司方认为
承租商场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土地性质,现在要求解除合同违约在先,将给自己造成损失。如要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承担60万元违约金。
承租商场方认为
自己不是恶意解除合同,而是因为经营商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合同会造成巨额损失。
出租公司交付厂房,承租商场支付租金,双方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然实现。而承租商场起诉所称无法经营商场的合同目的仅是其单方的使用目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厂房为工业用房,作为商场经营者理应对所需场地的土地用途做充分了解;出租公司并不存在蓄意隐瞒等违约情形。故,承租商场认为的“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不构成其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 按照有关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案涉合同租赁的土地为工业用地,商场经营为商业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违约方承租商场无法使用案涉租赁场地进行经营,长达八年的经营期限必将给其造成巨额损失,现守约方出租公司不解除合同,势必陷入合同僵局。 《民法典》第580条规定明确了违约方一定的合同解除权,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明法析理,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因双方约定的60万元违约金过高,且承租商场也已产生了一年的租金及其他损失,出租公司最终同意承租商场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双方案结事了。 落字无悔,守约先行。民事主体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看清条款,仔细斟酌合同用语的字句,以求达到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用词严谨,排除歧义。如因个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带来的不利后果,为自己的“失误”买单。
来源:安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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