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单位雇佣张三开挂车拉煤,到达目的地后由某单位卸货人员及铲车共同卸煤,李四是该单位的卸货人员,在煤即将卸完时,张三挪动了车辆,导致在卸煤过程中的李四夹在车厢栏板和铲车中间,造成李四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四不属于第三者,拒绝理赔。
案件经过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主挂车一体,李四是车上人员,不属于本车以外人员,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不在赔偿范围,应当由张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律师寻找法律依据,理论依据,论证第三者的定义,本车车上人员如何界定。事故发生时,李四但位于事故车辆车体之外,不受车体保护,其对事故车辆无控制力,车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对李四而言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并无实质差别,因此,事故发生时李四应当属于事故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当予以理赔。
案件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为当事人挽回了83万余元的损失。
律师说
闫律师专注于保险理赔案件,擅长应变,能够在案件中找到突破点,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尽最大努力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闫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