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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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参考】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缔约过失责任?解除合同?

发布者:杨光辉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711人看过


实务参考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缔约过失责任解除合同

杨光辉15564418870

一、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

    本条所言“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做自双方为订立合同开始实质接触起,至合同生效止的理解。P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终802

本院认为:……本案中,《股份转让合同书》第7.1条规定,本次转让依法应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股权交易的批准;第11.2条规定,标榜公司作为乙方保证向甲方及沈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但鞍山财政局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报批义务,亦未按照有权机关要求补充报送相关材料,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认定鞍山财政局存在缔约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申1609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鞍山财政局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鞍山财政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涉案合同报批义务,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存在缔约过失,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申1609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141215日作出的《关于威宁县草海镇大宏山煤矿采矿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复函》,已明确只受理向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转让采矿权的申请,而贵州省能源局公示的兼并重组主体名单中并没有光大公司,案涉《协议》涉及的采矿权已经不能办理过户并登记到光大公司名下,故一审根据《协议》第十条第2如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应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款项的规定判令解除合同,二审对此予以维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一审在认定本案《协议》予以解除系因客观不能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所致的基础上,认定光大公司因履行该协议如果产生相应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二审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出发予以维持,裁判结果亦无不当。三、光大公司一审起诉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两项、驳回一项,没有遗漏诉讼请求。光大公司申请再审所提出的二审庭审中对诉讼请求的变更问题,亦与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应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有关规定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一终字第159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一审判决解除案涉《协议》以及解除的理由是否有误的问题

采矿权转让合同尽管在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前未生效,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报批申请明确不予批准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据此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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