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整理】【检索报告】二审上诉事由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杨光辉15564418870
总结:
·遗漏当事人
·违法缺席判决(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一审法院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一审庭审后更换合议庭成员,未告知当事人,亦未重新开庭)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未进行质证,也未将该证据材料收录卷宗;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给而未给予答辩期;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指定而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未公开开庭审理;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鉴定机构的出庭人员既不是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人,也不具有鉴定资格;遗漏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在立案前缴费(立案前准予缓缴的除外)
·中止诉讼后,在没有恢复诉讼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06.27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02.04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上]
【条文主旨条文理解审判实务】
沈德咏 主编
《92年意见》第181条规定了四种情形:“(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中,情形(3)已经被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吸收,表述为“违法缺席判决的”,因此,司法解释中无需再次规定。与之相关的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的规定,就违法程序情形,该条第七、八、九、十项规定:“(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根据调研论证意见,本条参考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事由中第七、八、九项所规定的违法程序情形,并进行整合后作出上述规定。P865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适用发回重审的条件,即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两种情形以及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回重审,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和审级利益,防止无原则无条件发回重审,浪费司法资源。P865-8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12.1
第十五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检索报告
检索平台:把手案例lawsdata.com
生成日期:2021.07.02
搜索条件: 文本(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模糊度:0) x案由:民事案由x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
检索结果:共检索到裁判文书9份,符合条件3份
1、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未进行质证,也未将该证据材料收录卷宗)
(2014)民二终字第35号
2、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给而未给予答辩期;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指定而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013)民一终字第16号
3、遗漏当事人
(2014)民二终字第79号
检索平台:把手案例lawsdata.com
生成日期:2021.07.02
搜索条件: 文本(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模糊度:0) x地域及法院:山东省x案由:民事案由x法院层级:高级人民法院
检索结果:共检索到裁判文书24份,符合条件12份
一、遗漏当事人
(2015)鲁民一终字第171号
(2014)鲁民一终字第547号
(2014)鲁民一终字第384号
(2016)鲁民终332号
二、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公开开庭审理)
(2014)鲁民一终字第436号
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一审法院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一审庭审后更换合议庭成员,未告知当事人,亦未重新开庭)
(2016)鲁民终1340号
(2014)鲁商终字第164号
四、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在立案前缴费(立案前准予缓缴的除外)
(2015)鲁商终字第258号
五、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中止诉讼后,在没有恢复诉讼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2014)鲁民一终字第417号
六、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认定核心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
(2014)鲁民一终字第284号
七、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鉴定机构的出庭人员既不是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人,也不具有鉴定资格)
(2014)鲁民一终字第154号
八、遗漏当事人(当事人发生变更)
(2015)鲁商终字第310号
检索平台:把手案例lawsdata.com
生成日期:2021.07.02
搜索条件: 文本(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模糊度:0) x地域及法院:德州市x案由:民事案由x文书类型:裁定书x审理程序:二审
检索结果:共检索到裁判文书92份,符合条件23份
一、遗漏当事人
(2018)鲁14民终703号
(2018)鲁14民终54号
(2015)德中民终字第1319号
(2015)德中少民终字第52号
(2019)鲁14民终310号
(2015)德中民终字第184号
(2014)德中民终字第900号
(2016)鲁14民终778号
(2018)鲁14民终3062号
二、违法缺席判决
(2018)鲁14民终411号
(2016)鲁14民终1232号
(2018)鲁14民终247号
(2018)鲁14民终247号
(2018)鲁14民终2987号
(2018)鲁14民终410号
三、遗漏当事人(当事人发生变更)
(2017)鲁14民终85号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遗漏诉讼请求)
(2016)鲁14民终1312号
(2016)鲁14民终1695号
(2016)鲁14民终1877号
五、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公开开庭审理)
(2018)鲁14民终1326号
六、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送达程序违法)
(2019)鲁14民终2285号
(2017)鲁14民终1542号
(2016)鲁14民终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