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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报告】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诉讼当事人

发布者:杨光辉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1853人看过


 

【检索报告】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诉讼当事人

杨光辉15564418870

检索平台:把手案例lawsdata.com

生成日期:2020.12.11

检索结果:共检索到裁判文书8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3份

检索条件:文本(全文):个体工商户(模糊度:0) x 文本(全文):已注销(模糊度:0) x地域及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经营者承担,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有关的权利义务由其经营者享有和承担****已注销,作为个体工商户,其权利义务)应由其经营者***享有(承担)被告**开办***,并没有证据证明该收入作为其个人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夫妻实行了财产分别制,故被告**开办****,其收入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收入,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故被告**作为被告**的妻子,对****拖欠的工程款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非夫妻共同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证明标准?,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裁判文书摘录: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9)苏1281民初1572

  本院认为,被告徐安军欠兴化市陶庄镇志成造船厂船款2万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因兴化市陶庄镇志成造船厂已注销,作为个体工商户,其权利应由其经营者陆志成享有,故原告主体变更为经营者陆志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审 姚卫强

  人民陪审员 童扣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书 杨正松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8)苏1281民初7052

  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注销后,有关的权利义务由其经营者享有和承担。

  审 许志兰

  人民陪审员 任维中

  人民陪审员 夏满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8)苏1281民初7051

  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注销后,有关的权利义务由其经营者享有和承担。因兴化市鸿运建材厂已注销,故其债务依法应当由其经营者吴粉英承担。……

  审 许志兰

  人民陪审员 任维中

  人民陪审员 夏满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8)苏1281民初7053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个体工商户注销后,有关的权利义务由其经营者享有和承担。……因兴化市鸿运建材厂已注销,故其债务依法应当由其经营者吴粉英承担。……

  审 许志兰

  人民陪审员 任维中

  人民陪审员 夏满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5)泰兴民初字第1200

  本院认为,……综上,原告因工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86969.32元,上述损失应当由兴化市乔家红木家具厂予以赔偿。因该厂系个体工商户,且已注销,故上述损失应当由投资人即本案被告夏春香承担赔偿责任。

  审 王春华

  人民陪审员 邵翠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 姚维娟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3)泰兴民初字第1036

  本院认为,……因九日车件厂系个体工商户,且已注销,故其经营者李峰应当对该厂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李峰开办九日车件厂,并没有证据证明该收入作为其个人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峰夫妻实行了财产分别制,故被告李峰开办九日车件厂,其收入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收入,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故被告柏小琴作为被告李峰的妻子,对九日车件厂拖欠的工程款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审 王春华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邹小敏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4)泰兴商初字第0713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被告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关于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被告提交了长付船厂的工商登记信息表1份,证明长付船厂已注销,企业性质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阮长付。

  原告质证意见: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长付船厂为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为被告阮长付,长付船厂已注销,因此,阮长付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审 陆传美

  人民陪审员 陈乾圣

  人民陪审员 沈如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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