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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F213)

发布者:杨光辉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1日|分类:抵押担保 |618人看过


【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F213)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

民法典学习第二十天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理解与适用(P75-P77):

《民法典》在前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有明确规定,赋予其具有实质审查性质的权力基础上,又作出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如强制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如不动产抵押登记有效期强制定为一年等,在期限届满后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再次缴费才能重新登记,从而变相敛取非法费用。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全面审查自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出现随意增加不动产登记申请条件、人为增设不动产登记环节和障碍等行为,真正让百姓少跑路,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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