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
民法典合同编学习第七天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理解与适用(P48-55):
未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特殊形式,合同是否成立?
综合来看,合同未采用规定或约定的特定形式,原则上不成立,但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就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故在此种场合,书面形式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未采取书面形式,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成立,只是产生不定期租赁的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