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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杨光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3419人看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子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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