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参考】租赁物损毁灭失时,出租人如何维权?
杨光辉155644188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266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辉、双力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二)关于赔偿租赁物丢失损失的问题。1.双力公司据以主张租赁物丢失损失的“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月结算单及租赁物丢失赔偿单,系双力公司单方制作,无相对方的签字确认,即双力公司主张“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月结算单上的租赁物和租赁物丢失赔偿单上的丢失物均缺乏证据支持。2.依据案涉租赁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在租赁物交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后,才能确定租赁物丢失损失。而双力公司并未主张返还租赁物,而是直接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月结算单上的租赁物视为丢失,并以此为据主张赔偿损失。二审不予支持该项赔偿损失,并告知双力公司可另行解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