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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报告】宁津县人民法院离婚纠纷中关于婚姻关系、抚养费问题诉讼请求的书写格式

发布者:杨光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754人看过

检索报告宁津县人民法院离婚纠纷中关于婚姻关系、抚养费问题诉讼请求的书写格式

杨光辉15564418870

检索平台:把手案例lawsdata.com

生成日期:2020.04.23

搜索条件:文本检索:[(裁判结果):准许,(裁判结果):抚养],裁判年份:2016,2016,案件类型:[民事],文书类型:[判决书],案由:[离婚纠纷],法院名称:[宁津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1422民初1675号

检索结果:本报告包含裁判文书27份

案例摘要

案例1: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原告婚前所生女孩陈雨琪(2006年3月15日生)由原告孙某抚养。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75元(已缴纳),由被告陈某负担7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案例2:周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422民初1615号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陈某乙(2013年7月13日出生)由被告陈某甲抚养,原告周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65元,一付一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开始支付,给付至陈某乙能独立生活为止,并以第一次应给付的时间为以后每年给付抚养费的时间。原告周某可随时探望陈某乙。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限被告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案例3: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乙(2010年9月20日)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甲每月承担抚养费365元至李某乙独立生活止,一付一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开始支付,并以第一次应给付的时间为以后每年给付抚养费的时间。被告李某甲享可随时探望李某乙。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告王某处的电动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所有,在被告李某甲处的电动车一辆归被告李某甲所有。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75元(已缴纳),由被告李某甲承担7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案例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丙(2011年5月7日生)由被告王某乙抚养,原告王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365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开始给付,一付一年,并以第一次应给付的时间为以后每年给付抚养费的时间,给付至王某丙能独立生活止。原告王某甲可随时探望王某丙。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75元(已缴纳),由被告王某乙承担75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案例5:马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刘某乙(2010年10月18日出生)暂由原告马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案例6: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二、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婚生女孙悠优(2013年8月2日出生)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孙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一付一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并以第一次给付的时间为以后每年给付抚养费的时间,给付至孙悠优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孙某可随时探望婚生女孙悠优。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75元(已交纳),由被告孙某承担7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案例7:王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于2011年3月13日婚生女孩刘某乙由原告王某自行抚养;于2014年3月26日婚生男孩刘某丙由被告刘某甲抚养,均各自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交付刘某丙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抚养费4374元;于2017年9月5日前交付刘某丙2017年度抚养费4374元,于2018年9月5日前交付刘某丙2018年抚养费4374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75元(已缴纳),被告刘某甲承担7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案例8:薛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422民初1204号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薛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薛某乙由原告薛某甲自行抚养,被告王某不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享有对婚生女孩薛某乙的探视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甲承担。

案例9:程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422民初1089号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程某甲和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程某乙由被告李某抚养,婚生男孩程某丙由原告程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对婚生女程某乙、婚生子程某丙均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李某共同财产自行车一辆、洗衣机一台。

四、原告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李某陪嫁物品洗衣机一台、长虹电视机一台(已坏)、摩托车一辆(已坏)、电动车一辆、海尔冰箱一台、DVD一台(已坏)、万年历一台、饮水机一台、电风扇一台、茶几一个、家具一套、沙发一套。

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甲承担。

案例10: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422民初881号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陈某丙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

案例11:傅某甲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422民初923号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傅某甲和被告万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傅某乙由原告傅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由被告万某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自2016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被告万某享有对婚生子傅某乙的探视权。原被告婚生子傅某丙由被告万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由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自2016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原告傅某甲享有对婚生子傅某丙的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甲承担。

案例12:靳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422民初1091号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靳某和被告张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靳某自行抚养,被告张某甲不承担抚养费,被告张某甲享有对婚生女张某乙的探视权。原、被告婚生子张某丙由被告张某甲自行抚养,原告靳某不承担抚养费,原告靳某享有对婚生子张某丙的探视权。

三、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靳某婚前陪嫁财产有两组四门组合家具一套、梳妆台两个、TCL彩色电视一台、三节沙发一套、一张桌子、八把椅子。

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一辆农用五轮车及一台海尔牌电冰箱归被告张某甲所有,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靳某3000元共同财产分割款。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承担。

案例13: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422民初681号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张某乙暂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案例14: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422民初760号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张某自行抚养,被告李某甲不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某甲享有对婚生子李某乙的探视权。原、被告婚生女李某丙由被告李某甲自行抚养,原告张某不承担抚养费,原告张某享有对婚生女李某丙的探视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案例15: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422民初1066号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张某乙(2013年4月23日)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一付一年,给付至张某乙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王某可随时探望张某乙。

三、原告王某的陪嫁物品衣橱一个、梳妆台一个、电脑桌一个、电脑椅一个、茶几藤椅一套由原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自行带走,被告张某甲予以协助。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均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案例16:戴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422民初1048号

裁判结果:

一、依法准许原告戴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丁某乙(2010年2月20日)由被告丁某甲抚养,原告戴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一付一年,给付至丁某乙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戴某可随时探望丁某乙。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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