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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人工瓣膜置换术体外循环失败致患者死亡,医院70%责任赔偿46.7万

作者:王雪医疗律师团律师时间:2026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次举报

【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时年67岁因胸闷、气短4年,加重2月,于2020年5月13日就诊于被告医院,医院拟诊“心脏瓣膜病”收治入心外科住院入院后具体诊断为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肺动脉高压。入院当天,医方计划实施心脏直视、经体外循环下手术换瓣治疗。

入院后第5天(5月18日),医方实施经皮冠状动脉造影手术,造影见部分冠状动脉管腔狭窄。入院后第13天,医方术前讨论认为患者在即将实施的体外循环、心脏换瓣手术中,可能发生“心脏复跳困难、脱离体外循环困难”并在同日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患方该可能发生的情形但并未针对该可能发生的风险作出任何应对措施。

2020年5月27日8时30分,医方实施体外循环、开胸直视手术,进行心脏人工瓣膜置换手术。在实施二尖瓣和主动脉瓣换瓣操作以后,医方认为对于三尖瓣不需要再行换瓣,随即终止手术操作,停止体外循环但患者出现心脏复跳困难。

因复跳后“患者全身循环无明显改善”,医方重建体外循环,重新打开心脏,探查二尖瓣及主动脉瓣,认为正常,于是重新缝合各切口,再次停止体外循环,停机后患者再次出现血压低、心脏收缩无力,经各种处理无效后,医方给予实施第三次体外循环。

第三次建立体外循环后,医方决定实施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搭桥手术实施了近3个半小时,术后患者出手术后一个半小时,医方宣布患者死亡。

 

【鉴定结果】

  2021325日,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

 

【法院判决】

2021118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67172.27元。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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