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雪医疗律师团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10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患者蔡同学
代理人: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王医生
被告:北京中医药大学某医院
鉴定结果:医方对患者损害加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医方赔偿843931.66元。
【基本案情】
蔡同学,女,1988年生,出生时早产遗留轻度脑瘫,下肢内收肌紧张,影响步态。2010年1月,毕业在即的蔡同学为矫正步态以便顺利找到满意工作,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医方诊断为痉挛性脑瘫、双下肢畸形,实施了腰椎板切除术、腰段选择性脊神经后根切断术、经椎弓根系统内固定、横突间植骨融合术、双内收肌松解术。
术后,蔡同学双小腿、双脚、双脚及脚趾不能动,双腿麻木、沉重,双腿肿胀、刺痛、发凉,感觉不到脚的位置,小腹部及大腿内侧有大片青紫瘀斑。术后几日出现四五次大小便失禁现象。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达成协议,患者于同年5月6日转至北京博爱医院进行专业康复治疗,由医方支付后续医疗费用。
【鉴定意见】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负主要责任,但对损害后果的加重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加重后果即目前伤残状态与此前残疾等级之间的级差,原告术前状态符合八级伤残的特点。
【法院判决】
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56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对原告损害加重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应就四级伤残与八级伤残之间的级差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393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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