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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过敏体质仍然使用“血必净”致患者过敏休克死亡,医院90%责任赔偿139万

发布者:王雪医疗律师团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8日 1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代理律师: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

医疗顾问:本团队王医生

被告:河北省任丘市某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61%-90%

判决结果:医院90%责任赔偿139

【基本案情】

河北28岁女性患者入急诊观察,医方问过敏病史时,患方明确告知患者有花粉过敏史,医生记入病历中的既往史。

入住急诊后医方决定注射中药注射剂血必净,注射针头刚刚刺入血管尚未开放时,患者就立即发生剧烈喷嚏,随着医方开放输液,患者出现严重呼吸困难、意识丧失、抽搐等异常反应。

家属认为患者发生了过敏,立即要求停止输液,医方认为中药注射剂不会过敏,为避免再次注射操作,拒绝停止输液拔出针头,直到15分钟后才使用原注射管路,更换注射其它药品。

20分钟后患者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经心肺复苏心跳恢复,使用呼吸机维持。第二天死亡。

患者死亡后,经尸检鉴定死亡原因为血必净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律师主张】

依据血必净药品说明书,该药禁止使用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

而本案病历既往史中明确记载患者具有过敏史。

因此本团队律师主张:

1、医方明知患者具有过敏史,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药禁止使用于过敏体质,却仍然使用该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2、依据《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第七条,用药过程中只要发生异常,就应当立即停药。但在本案患者注射时发生剧烈喷嚏后,甚至发生呼吸困难、抽搐后,医方仍然拒绝停止使用该药长达15分钟;

3、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以后,医方未及时使用肾上腺素抢救治疗,直到20分钟以后,患者发生了呼吸心跳停止,才使用肾上腺素治疗。

【鉴定意见】

鉴定认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庭审中本团队王雪律师坚持主张被告医院明知患者过敏体质仍然使用禁用药品血必净,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其过错性质极为严重,被告应当超鉴定责任范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985日,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8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按主要责任的上限承担9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87841.4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上诉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被告仍不服,申请高院再审。高院再审后驳回。

【律师评析】

主要责任的责任范围在60-90%之间,跨度非常大,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居中判决医方承担75%赔偿责任。

怎样争取责任程度超过中线以上,甚至达到上限进行判决,这就需要代理律师能准确找到并有力举证,证明医方在鉴定认定的医疗技术性过错之外,还有须由法庭审理认定的其他过错,请求法庭审理查明并认定该过错所应对应的责任程度,综合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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