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死亡产妇家属
代理人: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王医生
被告:锦州市妇婴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鉴定结果:锦州市妇婴医院60%责任、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40%责任
判决结果:二被告共承担100%赔偿责任,赔偿82.89万元
【基本案情】
产妇高某,产前检查多发性子宫肌瘤、羊水过多,但锦州市妇婴医院未对此进一步检查诊断。2012年8月,产妇住入医方待产,医方仍未对其产前检查存在的诸多高危因素做出评价,实施破宫产术,术中产妇突然意识丧失、血压下降,医院相应处理后仍意识丧失,血压升至正常,之后医方继续手术,娩出一男性活婴。产妇产后出血不止,腹胀剧烈,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后救治无效,要求患方转院,从手术室直接将产妇转入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45分钟后患者转重症监护室,诊断为: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但未对腹腔内出血观察和处理,直到第三天再次开腹探查时,发现腹内出血量达5500ml,虽再次手术切除子宫,产妇仍然死亡。
产妇死亡后,医患发生激烈医疗纠纷,患方要求医方赔偿20万,医方主张做医疗事故鉴定,反复谈判无果。
【鉴定结果】
2013年7月30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2013】临鉴字113号,鉴定意见为:锦州市妇婴医院在对产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评为D级。
2013年7月30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2013】临鉴字110号,鉴定意见为: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评为C-D级。
【法院判决】
2013年12月12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古民一初字第00024号,判决认为:
依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被告锦州市妇婴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被告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判决:
一、被告锦州市妇婴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97367.56元;
二、被告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31578.37元。
共计828945.93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