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启示】
人工破膜术因操作简单、催产效果明确而被广泛应用,但因该技术可能诱发脐带脱垂、羊水栓塞而被严格控制使用。本案产妇宫口扩张到5cm、宫缩渐强状态下医方给予人工破膜,且未记录是否在宫缩间隙期间破膜,术后也未观察宫缩及胎心,破膜后1小时内,宫口从5cm急剧扩张到10cm,胎儿娩出后产妇大出血死亡。尸检鉴定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医疗损害鉴定认定为无人工破膜指征,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最关键教训为:不规范的人工破膜操作可能诱发羊水栓塞致人死亡。因此,即便产妇因羊水栓塞死亡,医方也同样可能承担较高赔偿责任及高额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产妇家属
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某卫生院
代理律师:北京王雪律师医疗律师团队
医疗顾问:本团队王医生
鉴定结果:医方为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医院80%责任赔偿885422.11元。
【基本案情】
本案产妇入院时已临产3小时,入院宫口已经扩张3公分,胎先露处于S-3。入院后1个半小时,宫口扩张5cm,阵痛渐强,此时宫缩较强,然而医方给予实施人工破膜引产。引产后在1小时内,产妇宫口从5cm急剧扩张到10cm,引产导致宫缩急剧加强。婴儿娩出后20分钟,产妇发生胸闷、心悸、烦躁不安、面色及口唇苍白,血压测不到,医院诊断羊水栓塞,却未按照羊水栓塞进行紧急抢救处理。
产妇转院,很快死亡。
产妇死亡后,2016年2月2日,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对死者实施尸体解剖,认定产妇系羊水栓塞死亡。
【医疗鉴定】
诉讼过程中,本案委托至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责任程度鉴定,鉴定听证会上,本团队王医生主张医方存在如下过错:
1、违反技术规范规定对于产程已经启动4小时的产妇实施人工破膜术引产,导致宫缩过强、胎盘早剥、胎盘子宫卒中、羊水栓塞死亡。
2、引产前未评估头盆关系、未排除经阴道分娩禁忌症,随意实施引产。
3、使用危险方法实施人工破膜,导致胎盘早期剥离、胎盘子宫卒中诱发产妇发生羊水栓塞死亡。
4、引产后未尽宫缩、产程密切观察义务。
5、人工破膜诱发胎儿窘迫,经相关处理未见好转,未及时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
6、针对已经发生的严重胎儿窘迫,在宫口开全时胎先露仅下降到S-1,未及时果断实施剖宫产。
7、未向患方告知人工破膜的风险、未经患方书面同意实施该手术,导致产妇胎盘早期剥离、胎盘子宫卒中诱发产妇发生羊水栓塞死亡。
8、违反相关规定未向当地“孕产妇急救中心”请求会诊。
2018年12月,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告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产妇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3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8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医方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为885422.11元。
医方不服,上诉至安庆市中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终1489号判决维持一审认定的80%责任,纠正一审计算错误处后,二审调整为824593.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