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罗XX在二审期间有新证据提交,证据分两组,第一组为“方XX早已知道涉案房屋转让的事实”的证据。证据1、《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据2、《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据1、2均证明:方XX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屋。可见,在查封之前,方XX就已对涉案房屋的相关情况十分了解,其答辩称对房屋情况一无所知不是事实。其既然早于知晓涉案房屋转让给了庄X1,但却未申请法院撤销,直至2018年才提起撤销权诉讼,已超起诉期限。第二组为关于“庄X1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涉案房屋90%份额”的证据。证据3、《个人贷款结清证明》;证据4、海口市房他证海房字第T035327号他项权证。证据3、4均证明:涉案房屋原在中国XX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中国XX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庄X1通过其姑姑庄X3向罗XX转账180万元,剩余款项通过庄X3以现金的方式向罗XX支XX。收到上述款项后,罗XX到银行结清借款,解除抵押登记。可见,庄X1购买房屋的款项为其姑姑庄X3所给,庄X1即使没有支XX能力,也不能据此认定为罗XX与庄X1之间为免费赠与或不合理低价买卖。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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