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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中境外居民签署的起诉状是否需认证

发布者:鹰卓商务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7日|分类:海事海商 |535人看过

    在涉外诉讼中,经常会有境外居民起诉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授权委托书和域外证据需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手续,对起诉状没有要求,但如不对起诉状进行认证,往往无法对起诉状中具状人签字的真伪进行核查,笔者认为,这里有一个法律规定的死角,律师完全可以根据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立场进行解释。


    一、代理人能否代为起诉

    要解决对起诉状的认证问题,先要排除代理人能否起诉的问题,否则如代理人能代为起诉,代理人持经过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为起诉即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代理人的权限,权限范围中没有代为起诉的权利,其原因在于何时起诉、诉讼请求如何是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启动的程序只能掌握在当事人手里,不能交由代理人行使,故民事诉讼代理人无权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不享有在民事起诉状中具状人处署名的权利。

 

    二、起诉状是否需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和证据需办理认证手续,但起诉状也是在域外形成的,是否需办理认证法律没有规定,所以有人认为起诉状不需认证。但法律规定认证的原理是因为对来自法域外的材料,司法机关无法确定真伪,也为了确定司法裁判权的适用范围,域外形成的起诉状如不经过认证,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反而需要认证,无疑有违“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故本律师认为域外形成的起诉状也应经过认证手续。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里有一个死角,即虽未经过认证,但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理人可以持经过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行使“承认”的权利,这种承认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审判机关的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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