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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是否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者:林春成律师团队2023年09月07日199人看过举报

一、案情简介

顾某打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司机刘某驾驶汽车造成顾某受伤,事故后逃逸方驾车逃逸。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这一交通违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逃逸方承担同等责任,刘某承担同等责任,顾某无责任。顾某主张司机刘某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逃逸方仅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司机刘某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律师代理思路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具体到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司机刘某与肇事逃逸方为同等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逃逸方的责任认定,更多的是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的针对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我方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赔偿,应当以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各方责任。本案因司机刘某交通违法过错行为产生的事故,故司机刘某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顾某受伤的直接原因。而逃逸行为虽为违法行为,但与顾某受伤不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刘某作为有过错一方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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