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是否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以顾某与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为例
承办律师:林春成律师
案例撰写:张谨
【案情简介】
2020 年 8 月 3 日,顾某通过滴滴打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
事故,网约车司机刘某驾驶汽车(车辆所有人为某车公司) 由北向南
驶来,小型轿车前部与机动车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顾某受伤,
事故后,逃逸方驾车逃逸。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
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
逃逸方存在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交通违法行
为;2.刘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与
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后交通管理
部门认定逃逸方承担同等责任,刘某承担同等责任,顾某无责任。刘
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 50 万元的商业三
者险和每个座位责任限额为 10000 元的车上人员险,保单记载的车辆
使用性质为出租、租赁营业车。
诉讼中,顾某主张司机刘某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逃逸
方仅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主张某车公司、
滴滴公司、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