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岳某于2020年7月1日与某智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6500元,后于2021年3月1日上调至每月9500元。2021年5月4日,某智装公司以岳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同岳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岳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智装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某智装公司支付岳某经济赔偿金24397.84元,并延时加班费用12676.08元,休息日加班费24996.1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19.11元;支付2021年4月、5月工资13431元;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4日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4486.96元。
后某智装公司委托林春成律师应诉。
案情重点
1、某智装公司是否证据证明岳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某智装公司就岳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举证了劳动合同,其中第20条第8项为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经指正拒不改正的,或未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的;管理制度及会议纪要(无岳凡签字确认);岳凡拷走代码及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视频;工作排期表(产品库选择工作排期为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3日);发送通告邮件记录、谈话录音等,谈话录音中告知其可以线下的方式提交工作结果。
2、关于岳某加班的证据
岳某就其加班提交钉钉打卡截图及钉钉聊天记录录屏为证。但某智装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称其公司未安排岳某加班, 未注册和使用钉钉系统对员工进行考勤,加班需要提交审批单。
审理结果
经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认为:岳某提交的钉钉打卡截图及钉钉聊天记录、录屏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云建智装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委对其有关被安排加班的主张不予釆信,对其有关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某智装公司已多次向岳凡催告提交工作结果,岳某仅以网络故障为由长时间未提交工作成果,亦未积极反馈问题或选择其他方式完成工作成果的提交任务,故对某智装公司有关岳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经指正拒不改正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该公司依据双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岳某有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本委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判某智装公司给付岳某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驳回了岳某其余的仲裁诉求。
本案感悟
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很难就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充分举证。其举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关于员工手册中对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经过员工签字,以及员工手册本身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订,标准是否客观。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无法掌握到劳动者消极怠工的事实证据。比如有劳动者以借口上厕所为由,在工作时间经常花费相当时间待在厕所,若劳动者长期如此,该情形亦属于员工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又如本案中,公司通过单位的摄像头录像发现岳某多次在工作时间、有任务在身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同理可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所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同样需要秉持忠实义务,正确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