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以案说法“认定劳动者严重失职有难度”

发布者:林春成律师团队2022年05月16日 5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刘某于2017年9月28号入职A公司,月工资标准17110元,A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刘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主张刘某负责提供切换相关商品供应商的方案,其提出的方案不符合标准作业流程的要求选择更低价格的供应商,造成公司成本增加即损失,属于员工手册中所规定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系严重违纪行为,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主张:A公司认可供应商最终的选择已经通过刘某的上级尚某的审批,刘某并非具有切换供应商和选择相应商品的最终决策权,并且A公司仅将采购成本增加作为计算损失的唯一变量不合理,其未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二、裁决结果

A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738.04元

三、案件分析

A公司认为刘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A公司需要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涉及的刘某职责、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审计报告并不能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其次,A公司提交的相关供应商切换及商品价格的证据来源均为其系统内部数据不足采信,且在未有销售价格、销售梁以及相关对比的情况下,A公司主张切换供应商后相关商品成本价格提高即为实际损失不能成立。

四、律师建议

因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是用人单位的合法劳动权益和企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只有劳动者的过错行为达到法律上认为的“严重”程度,并且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时,用人单位才能够行使单方解除权,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什么情况才构成严重失职和严重损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劳动者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失职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以及其失职行为对于企业经营所造成的直接负面影响等相关因素综合判定。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利用举证证明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用人单位仅凭依据严重存在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句话就否定劳动者的劳动成果。

  • 林春成律师团队
  • 15210882063
  • 1110120********42
  • 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通正国际大厦606
  • 6年 入驻华律
  • 1次(优于73.42%的律所) 用户采纳
  • 0次 用户点赞
  • 10316分(优于95.68%的律所) 平台积分
  • 半天内 响应时间
  • 29篇(优于87.65%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