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十分普遍,也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典型案例之一。这类纠纷的关键问题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是否应该共同承担其中一方的债务。要厘清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之间的区别和识别标准,既是理论上的难题,也是实践上的挑战。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 ,其中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认定标准”,认为原则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 年 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 的补充规定》,规定了“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和“从事赌博、吸毒等”所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将部分非法债务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之外。 2018 年 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法释〔2018〕2 号) ,提出了“共债共签”“日常家事代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标准,废止了在我国施行了 14 年之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 24 条,废止了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该解释内容也被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面吸收。 目前,法律并未统一规定哪些事项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范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浙高法〔2018〕89 号) 规定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范围的几个界定标准,第一种标准为“共同行为标准”,它包括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多个方面,例如共同消费支配、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以及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意、投资等。第二种标准为“共享利益标准”,比如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利益的情况。第三种标准为“婚姻状态反推标准”,指如果婚姻持续时间较短,且婚姻期间没有较大的家庭开销,那么债务很可能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尽管这三个标准为实务中的判定提供了一定借鉴思考,但依旧存在一些具有争议的难点。比如,“共享利益标准”在理念上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没有解决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问题;“婚姻状态反推标准”也难哟解决在夫妻婚姻状态正常时,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大量认定问题。 除去认定标准,举证也是一个长期困扰债权人的难题。一般来讲,关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的举证责任,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来执行。如果债权人除了要证明该债务存在外,还必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并且证明举债人的配偶知情。对于债权人来说,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举证。通常情况下,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案件都是由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而夫妻一方提起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诉讼则通常涉及离婚纠纷或继承纠纷等相关案件。 因此,本文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大多数案件争议是由于“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婚姻家庭纠纷”,因此,我们应该“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来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鉴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数量庞杂,本文认为应逐步引导认定标准由模糊到具体,逐步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标准转变为“共债共签”标准。此外,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也可以按照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共债共签”标准来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