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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彩礼纠纷”?

作者:杨少宁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377次举报

现阶段,彩礼问题日渐成为大家生活中探讨的热点,离婚率的增加、离婚成本的降低,使得彩礼问题日渐突出。一旦男女双方结婚不成或者离婚,彩礼问题是永远无法回避的。其实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给女方彩礼的,这只是地方习俗。但是关于彩礼的返还却是有具体的法律说明的。下面由曲阳律师杨少宁给大家介绍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看看你被套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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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婚约财产纠纷?

  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退还财物而发生的纠纷。

  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①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③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二、关于彩礼款的返还问题(双方结婚不成或离婚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是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比较宽泛,在实践上需要准确的理解与适用,不能生硬的去套用。

  例如: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这时如果套用第(1)种情形而判断返还彩礼,明显不够公平,应该酌情减少返还的数额;再比如,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困难的标准如何界定,这都需要在实践中去理解与运用。

  三、关于彩礼纠纷处理的其他情形

  对于彩礼返还的情形,除了《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之外,结合司法实践,还应当考虑以下几种情形:

  1、解除婚约。解除婚约,应当认为是解除条件的成就,在双方合意解除婚约的情形下,除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应当认定彩礼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彩礼应当予以返还,这也是符合社会观念以及一般习惯的。

  2、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在此种情况下,双方订立的婚约的目的不能实现,彩礼也就应当返还。

  3、对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上,还应当考虑彩礼金额的大小,如对于数额较小的彩礼,可以不予返还。

  4、在彩礼返还方面还可以引入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考察,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彩礼采取按比例返还的方式,如对于给付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可以低一些;而对于因接受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则可采取全额返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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