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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扣留车辆不放行怎么办

作者:杨少宁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5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之规定,交警部门可以依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车辆予以扣留,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之规定,交警部门只能是为了收集证据等法定的必要情况下才有权扣留肇事车辆,而且当扣留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后,必须依法通知车主领取。

然而,现实生活中,交警部门违法扣车或扣车超期不放等情形时有发生。这时候,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其上级部门投诉解决,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权。

但通过向上级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等,程序比较繁琐,费时费力,因此,建议先依法函告相关交警部门,或向其提出放行、返还的申请,逼不得已的情况下,再考虑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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