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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借需谨慎:原告上诉被告多次逾期未还所借款项,追回本息120万余元

发布者:彭颢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5日 14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月25日,被告A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张某文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五个月,月利率2.5%。同日,被告A公司还与原告张某文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张某文将其出借给A公司的120万元借款中60万元代为支付给案外人陈某云。合同签订后,被告A公司随即向原告出具了120万元的收款收据。2017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A公司银行账户转账60万元。2017年3月7日,被告A公司向原告还款3万元;2017年3月31日被告A公司向原告还款3万元;此后,被告A公司又陆续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款项;以上共计还款2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A公司未能如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2017年9月27日,经原告催讨,被告A公司向原告出借《还款承诺书》,承诺其在2017年10月20日向原告还款50万元,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120万元。被告赵某松、赵某葵、张某珍及B机械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期满,被告A公司仍未还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A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文偿还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8月17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赵某松、赵某葵、张某珍、B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A有限公司追偿;

律师点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张吉文与被告信捷铝轮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条、转账记录及代为支付委托书等为证,被告信捷铝轮公司理应及时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信捷铝轮公司偿还借款1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彭颢律师,抖音号:penghao843,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在当年荣获“中国财经政法大学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