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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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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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诈骗一审刑事案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2日 19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自2016年7月份以来,藁城区高XX所在的石家庄史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与现代xx集团合作,通过该集团业务经理被告人杨XX进行业务往来,从现代xx集团进货后进行销售。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XX以帮高XX进便宜货为名让高XX将7000元货款打入杨XX租房的房东康某某的账户,后杨XX谎称由于“串货”被公司查扣,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2016年11月19日,杨XX对高XX谎称可以从沧州调货,让高XX将10000元货款打入蔡X的账户,后杨XX将该款据为已有,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几天以后,杨XX又谎称可以从沧州进货,让高XX将48000元货款打入杨XX的账户,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又过几天,杨XX谎称可以从正定调货,让高XX将7200元货款打入杨XX的账户,后称被查,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2017年1月份,杨XX谎称东北XX价格便宜,可以帮高XX调货,让高XX将71600元货款打入杨XX的账户,之后一直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以上共计143800元。被告人杨XX将骗得的钱财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花销。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多次诈骗,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庭审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71600元中,其中有4万元是我借的高XX款,经查,对其71600元犯罪数额,被告人杨XX在本案侦查阶段供述与被害人高XX的陈述一致,被告人杨XX庭审中辩称有4万元是借款的理由不充分,对其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诈骗71600元中,被害人高XX只提供了27000元的转账凭证,杨XX陈述有4万元借款应该属实,被告人杨XX收了高XX钱后用于经营,一直与其保持业务往来,杨XX与高XX多次对账,被告人杨XX主观上没有诈骗货款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的犯罪不能成立,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杨XX构成自首,上述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杨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3800元,返还被害人高XX。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