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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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新车被撞坏,贬值价值赔不赔?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28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2日,罗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旧樵丹路候王村路段时,撞上由罗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原告所有的车辆粤E4xxx号车(赖某所有),造成赖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赖某委托佛山市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地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经佛山市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涉案车辆粤E4xxxx号车的维修费用为29853元,车辆贬值费用为35331元。赖某车辆是在2015年8月18日购买,2015年10月18日提车使用,距离事故发生时间仅有4天,且事故发生之时赖某车辆是停在路边固定停车位,并没有过错。

赖某向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满某及其车辆所投保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29853元(凭发票);车辆贬值费用:35331元(凭鉴定报告);拖车费:350元(凭发票);评估费:3333元,共计:68867元。

判决裁决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赖某:1、车辆维修费29853元;2、评估费1543元;3、吊车费350元,对于赖某的贬损价值、鉴定费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赖某的新车在事故中,因损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贬值,产生相应的贬损价值及鉴定费用,事故过错方应不应该对这一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条中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维修车辆费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车辆本身损坏带来的直接损失;拖车费用;车上物品损失;从事运营、运输行业车辆因车辆损毁而造成的直接收入损失;因车辆损坏或者损毁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支出等费用。

贬值损失属于车辆损坏带来的间接的不可确定的损失,车主主张的车辆贬损,主要属于其交易贬值的损失,但车辆实际并未进行交易;其贬损价值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争议,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而产生损益相抵等问题,贬损数额的确定不够科学、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综上所诉,现行司法判决的大部分作法都是倾向于不予赔偿贬损价值,车主只能根据车辆的具体损失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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