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顺路搭便车,我们每个人都不陌生。但是在搭便车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个责任究竟需要谁来承担?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张某曾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李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之后李某和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了伤。李某便将张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因乘坐不能载人的三轮摩托车出行也是存在过错的,且被告张某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张某承担35%的责任,林某承担45%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在《民法典》制定前,并没有关于“好意搭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的情况下,驾驶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责任,如果是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是除外的。
现实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的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载自己的车辆的非运营行为,这作为一种善意施惠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弘扬传统美德的行为。但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民伤亡的情况下,要求驾驶人来承担全部责任,这有谁以后还感好意搭载别人,展现出的是一种人情的冷漠,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