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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

作者:萧沛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1次举报

在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是夫妻之间最基本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也会存在着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同居等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现象,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在赠与行为发生之后,夫妻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第三者返还该赠与财产呢?

中国司法判例研究中心案例:

   案情:2007年10月30日,赵某与马某登记结婚。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第三者李某转账466200元,且马某与李某承认双方存在同居关系。随后,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马某赠与李某466200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466200元及相关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所主张的该笔转账存在于夫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马某作为丈夫对其中的一半拥有支配权,但对属于赵某的一半份额无支配权,其赠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违社会公德,李某应当对该部分的赠与予以返还。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对此不服,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夫或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他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以基于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求权。马某在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续向李某赠与款项466200元,该款项属于马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在未得到赵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显然不是为了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亦未得到赵某的追认,马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当予以返还。赵某基于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应当给予支持。李某抗辩该部分款项系其薪资报酬,但未提交相关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关于赵某提出上诉李某应当全部返还该466200元,本院认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笔财产为共同财产,认定马某拥有一半支配权,判令李某返还一半款项是不当的,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赵某4662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马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李某,侵害了夫妻另一方赵某对于夫妻另一方对于该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婚外第三者李某取得该财产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赵某有权基于对该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李某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萧沛律师曾经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10年,专职律师工作10年,现任甘肃晴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办理过当地较大影响的案件,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晴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520********22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