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蒙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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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领“扶贫款”为由出借银行卡,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王蒙磊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9次举报
2026-03-26


案例:

2024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在申办徽商银行卡时签署了反诈告知书,但为了获得168万的巨额不明“扶贫款”仍供卡包装流水,并获利“辛苦费”。2025年5月15日,朱某某使用其工商银行卡接收不明资金10000元。5月15日至5月16日,朱某某通过ATM机和柜台分两笔取现该10000元,在银行工作人员因交易系统弹出预警而向其核实交易情况时,使用上游犯罪人员传授的话术予以应付,并将取现款又存入上游犯罪人员指定的账户,进而获利300元“辛苦费”。

2025年5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使用其徽商银行卡接收胡某因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而转入的20000元。5月20日,朱某某到银行柜台,在银行工作人员向其出示公安反诈宣传单的情况下,仍帮忙取现该20000元。而后,在接到公安机关反诈中心的电话提醒时,仍使用上游犯罪人员传授的话术予以应付,并将取现款中的19500元又存入上游犯罪人员指定的账户,进而获利500元“辛苦费”。

2025年5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使用其徽商银行卡接收胡某因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而转入的10000元。5月22日,朱某某到银行柜台,在银行工作人员向其出示公安反诈宣传单的情况下,仍帮忙取现该10000元,并将取现款中的9700元又存入上游犯罪人员指定的账户,进而获利300元“辛苦费”。

2025年5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被抓获,并被缴获作案手机和作案银行卡。2025年8月18日,朱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胡某3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1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朱某某银行卡二张,手机二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王蒙磊律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劳动法律师,成功办理银行卡冻结后解冻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社会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4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劳动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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