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蒙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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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未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属于国家赔偿案件

作者:王蒙磊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次举报
2026-03-19

观点: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案例:

天荣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债权人天荣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天荣公司向原法院提交限制被执行人梁某出境申请由于案件具体经办人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送达续控材料,致梁某离境返回境外。”天荣公司以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

因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天荣公司向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天荣公司的赔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害的,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本案中,由于原法院执行局在对梁某进行续控过程中,具体经办人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送达续控材料,致梁某于离境返回境外。因此,天荣公司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中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立案受理。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天荣公司的赔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知书;二、指令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王蒙磊律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劳动法律师,成功办理银行卡冻结后解冻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社会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4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劳动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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