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蒙磊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2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合作协议》虽名为投资协议,但在协议中却约定了保底条款,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且原告亦未列入被告所经营公司的股东名册,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实际上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而非真正的投资合作行为,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清偿相关债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1900元,亦属于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应于偿还。关于利息,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每季度支付6000元,即年利率40%,该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故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1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之款项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