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迅速。由于行业不规范,一些电动自行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越来越接近或等于轻型摩托车,超出了正常电动车的使用范围。这类车辆往往在事故认定中经过检测后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超标电动车车主是否应该承担交通强制保险赔偿责任呢?
强制保险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保险。
案例
近日,合川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去年6月23日,原告张某骑电动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悬挂电动车相撞,造成原、被告双方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同时,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车辆性能属于机动车范畴。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万余元,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李某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责任不应分为主次责任。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国家设立的用于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基金
律师说法
被告人李某认为其购买时驾驶的车辆为电动自行车,目前不能投保强制保险,不应承担强制保险赔偿责任,应按主次责任比例分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耐心说明,原、被告按照主次责任比例直接达成调解,被告李某赔偿张某1500元,双方通过一次性调解和解。临海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标车辆的车主没有购买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客观上不能投保强制保险。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九条要求两轮电动车车主承担未投保强制保险责任的,不能予以支持。不过,对于责任比例,如果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超标,车辆本身因超标而增加风险,可能适当增加电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推出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延伸
同样,叉车、挖掘机等不能上路的交通事故也应按此原则处理。虽然认定为机动车的超标电动车在民事赔偿中不适用交通保险,但驾驶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事故情节的,仍需在刑法中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