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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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发布者:杨洋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714人看过


微信已经成为

人们日常生活必备的聊天方式

因其方便快捷

很多沟通都是从微信进行

自然也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签订等等

那么什么样的聊天记录

才是有证明力的呢?

面我们从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说起。



案情再现


原告郭某以被告程某欠其20000元借款为由,将程某诉至法院。原告在庭审过程提交视频资料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7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承诺2017年8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在庭审过程另提交微信转账截屏9张,用以证明原告曾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元。被告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庭审过程提交视频资料1份,该视频资料合法有效,可以证实存在1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屏9张,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该证据不能证明收款人系被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对于原告要求偿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打官司便是打证据,本案中借款20000元分两次借出,分别存在不同证据录像证据因是被告手持身份证口述借款情况,足以认定借款真实发生而另外10000元,原告仅提供了微信转账截屏,单独该份证据,无法认定借款存在。故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若被告未到庭或者到庭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告方仅持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因无法证明被告系聊天记录的相对方,也无法证明该微信转账的用途,则无法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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