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选|时间:2020年07月16日|2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马X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嫁妆价值12198元不是事实,不是正式发票。其于庭审中将手机带至法庭,马X1拒绝接收。一审法院认定马X1嫁妆可以适当折抵彩礼款是错误的,嫁妆是女方的个人物品,归其所有。一审法院酌定返还彩礼款230000元过低,马X1应当全额返还。
马X1答辩称:一审判决后,其要求上诉,但得知张X上诉后才没有上诉,张X给付的彩礼在举行婚礼时承诺不要求带回,其不应返还彩礼。
张X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马X1返还彩礼现金330100元、首饰(手镯一枚、戒指二枚、项链一条)价值19820元及礼品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X、马X1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12月30日(农历腊月二十四)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5月2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解除婚约,女方返回其娘家。另查明,双方介绍相识后马X1于2018年4月1日收受张X给付见面礼20100元,同年9月23日收受“过谏”彩礼300000元,2018年9月24日收受张X价值19820元的三金首饰(手镯、项链、戒指),结婚时收受上车礼10000元。马X1用彩礼购买嫁妆有:手机一部价值3498元,被子等3000元,“联想”电脑一台价值5700元,现均在张X处。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和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张X与马X1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张X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彩礼数额认定。庭审中,马X1认可媒人赵XX证明并自认收到彩礼330100元及价值19820元的三金首饰,予以认定。对于马X1所陪嫁妆:手机、台式电脑、被子及床上用品等,虽然马X1提交为非正式发票,但考虑到农村消费习惯,确定马X1嫁妆的价值为12198元。庭审中张X承认有上述嫁妆且为彩礼款所购买,该部分嫁妆可以适当折抵彩礼款为宜。至于张X主张礼品价值为2万元,马X1不认可,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不予认定。马X1主张带回部分彩礼98000元及手镯、戒指婚后带到在张X处的辩解,张X不予认可,虽有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为其亲属且仅为陈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该辩解不予采信。结合本案双方已经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的实际情况,酌定马X1应返还彩礼2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马X1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X彩礼款230000元;二、马X1的陪嫁物品(手机、“联想”台式电脑、被子等床上用品)折抵彩礼款,归张X所有。三、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3424元,由马X1负担2400元,张X负担102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马X1申请证人马X2出庭作证,欲证明马X1在举行结婚仪式当天晚上送油的时候将材料带回张X家中。张X质证认为:不是事实,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人证言的认证意见为:证人对所述事实表述不清,所述款项也未经其手交付,对其证言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马X1的陪嫁物品能否折抵彩礼款的问题。一般情况,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按照物尽其用及节省当事人诉累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女方陪嫁物品折抵部分彩礼款。本案中,虽然案涉陪嫁物品系马X1用彩礼款购买,但张X对马X1陪嫁物品的价值有异议,亦不同意将陪嫁物品折抵彩礼款。一审法院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陪嫁物品折抵彩礼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张X应将案涉陪嫁物品返还给马X1。张X此节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款230000元是否得当的问题。审理认为,关于张X主张的三金首饰,应属张X对马X1的赠予,并非彩礼款范畴,张X要求对该部分予以返还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彩礼款330100元的返还,虽然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数月。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马X1返还230000元偏低,本院认为酌定为260000元为宜。张X要求全部返还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X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马X1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X彩礼款26万元;
三、变更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马X1的陪嫁物品(手机、“联想”台式电脑、被子4床、蚕丝被2条、四件套一套)归马X1所有;
四、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48元,由张X负担4820元,马X1负担20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